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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檢考察 錄用名單(一)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,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。
(二)封閉相關考試場所,制止無關人員進入。
(三)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,檢查考生攜帶物品,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,對考生實行檢查。
(四)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、工具、材料等物品。
(五)在考試場所內設置、使用視頻監控、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,在必要范圍內,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。
(六)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、考場規則的行為,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。
(七)在考試的客觀環境受到外界干擾時,應積極采取措施,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,并根據公平、公正原則,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、相應的補救。
(八)對故意干擾、破壞考試的人員,移交公安、司法等部門處理。
(一)按“手機使用”處理的行為包括:
1、攜帶身上并開機;
2、未放在指定位置上,手機鈴音響、鬧鈴響或手機振動;
3、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;
4、拿出手機看、接收或發送信息等;
5、拿出手機并開機;
6、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“使用”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。
以上按照《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(試行)》第七條第三款處理。
(二)關于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
1、考試前期,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,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,應作記錄,不作違紀處理。
2、考試期間,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,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,按坐錯考場記錄。
3、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,經查屬于替考的,按替考記錄;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,按坐錯考場記錄。
(三)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
1、屬雷同試卷“同考場打小抄”的,按《辦法》第七條第一款認定。
2、屬雷同試卷“跨考場兩兩作弊”的,按《辦法》第八條第一款“串通作弊”認定。
3、屬雷同試卷“集團作弊”的,按《辦法》第八條第一款“有組織作弊”認定。